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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太湖县佛光寺 负责人:王秀连(释天秀)

2018年5月22日起,你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太湖县晋熙镇湖滨村牌楼组和陈墩组土地建设二期工程。占用土地的总面积经调取太湖县公安局聘请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你寺占地总面积为28.45亩,其中耕地面积为12.27 亩,林地面积为9.36亩,建设用地为6.82亩。经调查核实,2023年6月19日太湖县林业局对你寺占用林地9.36亩已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建设用地中685.20㎡已办理用地手续,3043.80㎡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合计扣除9969㎡。综上所述,你寺违法占地的总面积为8996.67㎡ ,其中耕地面积8180㎡,建设用地816.67㎡,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王秀连(释天秀)和张显年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草图、规划图件和现场照片;

2.王秀连(释天秀)和张显年签名确认的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补充鉴定意见书》编号:赣饶鉴【2021】环鉴字第32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太公(治)鉴通字【2021】116号和117号;

3.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0日依法向你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日签收。你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注:该条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应现行条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996.67㎡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97.47㎡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3587.44 ㎡-1922.80㎡-1267.17 ㎡=397.47㎡ ;

3.对非法占用的8180㎡耕地按2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陆佰元,即:8180㎡×20元/㎡=163600元;对非法占用的 816.67㎡(4545.67㎡ -3043.80㎡-685.20㎡)建设用地按1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陆拾陆元柒角,即:816.67㎡×10 元/㎡=8166.7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996.67㎡土地分别退还给晋熙镇湖滨村牌楼组和陈墩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原件到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款壹拾柒万壹仟柒佰陆拾陆元柒角(¥171766.70元)缴至太湖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8日

|来源:太湖县政府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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