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本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被继承人林秀云(于2021 年去世)的房产分配问题。林秀云与赵建国(1981 年去世)系夫妻关系,婚后共育有六个女儿,分别是赵雅琴、赵雅澜(2003 年去世)、赵雅瑶(2004 年去世)、赵雅晴、赵雅琪、赵雅琳。原告陈悦(原名赵悦)系赵雅澜之女,被告张宇轩、张宇鑫系赵雅瑶之子。
争议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 房屋,登记产权人为林秀云。该房屋系林秀云在赵建国去世后,于 2003 年 11 月与北京某单位签订《北京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购得,实付房价款 63615.06 元,并一次性缴纳 2418 元房屋公用部位维修金,享受一方教师优惠 5%。林秀云于 2005 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原告诉称
原告赵雅琴、赵雅晴、赵雅琪、陈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林秀云名下的位于西城区XXX 房屋,原告各占六分之一,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其事实与理由为:案涉房屋系林秀云在赵建国去世后购买且登记在林秀云个人名下,应属林秀云生前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原、被告双方就案涉房屋分割无法达成协议,故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三、被告辩称
1. 被告赵雅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虽认可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但不认为房屋是林秀云个人财产。其称该房屋是房改房,因自己户口在才分配到三居室,故房屋应有自己的份额,不过购房款确由林秀云出资。同时,赵雅琳表示原告照顾林秀云使用的是林秀云自己的钱,且赵雅琴未尽心尽力照顾,自己目前无住处,不同意平均分割,也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2. 被告张宇轩未到庭参加诉讼,但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
3. 被告张宇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主张房屋应依法分割,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并认为自己与林秀云共同生活且尽了赡养义务,应有自己的份额。
四、法院查明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林秀云与赵建国育有子女六人,赵建国于1981 年死亡且未留遗嘱,赵雅澜于 2003 年死亡,赵雅瑶于 2004 年死亡,林秀云于 2021 年死亡。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XXX 房屋登记产权人为林秀云,林秀云于 2003 年 11 月与北京某单位签订购房协议,2005 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由林秀云支付。庭审中,四原告称赵建国生前在某小学工作,房屋购买时使用了赵建国的教师优惠及 32 年工龄。赵雅琳则称房屋是 1985 年竣工的房改房,当时户籍在册人口除林秀云外,还有赵雅晴、赵雅琪、赵雅瑶、赵雅琳、张宇轩,之前为每月缴纳房租的公租房,2003 年房改时林秀云出资购买未告知自己,所以认为房屋有自己份额。此外,赵雅琳称 2014 年之前由赵雅琴、赵雅晴照顾林秀云,之后由四个女儿轮流照顾,但赵雅琴照顾不尽心,林秀云的存款在赵雅晴手中,每月从林秀云存折支取 3000 元用于日常开支。
五、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归属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本案中,赵建国于1981 年已死亡,而林秀云于 2003 年办理涉案房屋的购买手续,且购房款由林秀云支付,房屋登记产权人亦为林秀云。虽然赵雅琳提出房屋因自己户籍在册等因素应享有份额,但涉案房屋在购买前虽为公有住房,户籍在册人口并不等同于权属登记。即使在房屋分配时可能考虑了人口因素,也不能就此认定户籍在册人口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并且,该房屋的购房手续并非赵雅琳办理,其未出资购买房屋,在购买时也未使用其工龄,自 2005 年林秀云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至 2021 年林秀云去世期间,赵雅琳均未向林秀云本人提出过异议。综合上述因素,涉案房屋应认定为林秀云的个人遗产。
(二)继承份额确定
由于该房产属于林秀云的个人遗产,在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赵雅澜、赵雅瑶均先于林秀云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其应继承的部分由赵雅澜、赵雅瑶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赵雅琳虽称赵雅琴未尽心照顾林秀云应少分,但认可2014 年后林秀云由四个女儿轮流照顾,其主张依据不足,难以采信。因此,房产应由所有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即赵雅琴、赵雅晴、赵雅琪、赵雅琳、陈悦各占涉案房屋的六分之一,张宇轩、张宇鑫各占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一。
六、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继承人林秀云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 房屋由赵雅琴、赵雅晴、赵雅琪、赵雅琳、陈悦、张宇轩、张宇鑫共同继承所有,其中赵雅琴、赵雅晴、赵雅琪、赵雅琳、陈悦各占涉案房屋的六分之一,张宇轩、张宇鑫各占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一。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在房产继承纠纷中,房屋产权的认定依据主要是不动产登记情况以及购房资金来源等因素,而继承份额则在法定继承框架下,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情况进行确定,对于提出特殊主张的继承人,需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否则法院难以采信其主张并改变法定的继承份额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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