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12月,哈市的热费收缴工作也进入“倒计时”。近日,哈市各家热企陆续发布热费交纳提示,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交纳热费,逾期不交或拒不缴纳热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各家热企通过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热用户在交纳热费时,还可享受相关“立减”福利。
目前哈市热费计算方式分两种: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结合缴费,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缴费,分为居民和非居民收费标准,其中居民为每平方米38.32元,非居民为每平方米43.3元。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需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如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将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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