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余剑)近日,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陵区榆楚卫生院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的医疗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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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8日,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榆楚卫生院正在使用的医疗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臂式电子血压计(厂家:深圳市迈泰生物医疗有限公司,型号MDB803)的合格检定印、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应根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制造、销售、安装、出租、使用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并没收违法计量器具。”的规定。遂作出高市监处罚〔2024〕176号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