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找黄牛买票

就跟玩了一场心跳加速的赌博

十之八九会被骗

但没想到有一天

黄牛也会成为那个“冤大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情简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一共委托李某买了3次演唱会门票。

2023年11月7日

李某通过官方平台成功代拍2张售卖给王某(门票单价为988元),双方聊天约定王某需支付3000元;

2023年11月26日

李某通过第三方平台线下交易为王某购买到两张实体门票(门票单价1320元),双方聊天约定王某需支付5000元,该门票于当天当面交给王某,王某转账1900元

2023年12月8日

李某通过第三人以王某的名义从官方平台拍到两张门票,李某给付第三人6000元(门票单价2000元),双方聊天约定王某需支付10000元,后因李某无法再联系到王某,故李某向第三人申请退票,产生平台退票手续费1200元,第三人向李某退回款项4800元。

我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23年11月8日,李某通过网络平台自行为王某抢购演唱会门票,并收取合理劳务费用,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此次委托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购票款及劳务费,双方约定金额为3000元,我院依法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据此,本案中李某通过向第三方溢价购买演唱会门票后再转卖给王某,其行为明显系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前述规定,属于倒卖文艺演出票的情形,该两次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李某已经实际向王某交付乙的演唱会门票,其实际支出价格为5000元,王某应予返还,超出部分,我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丙的演唱会门票,并未实际交付,李某因王某原因产生退票损失1200元,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故我院酌情王某返还李某800元。以上合计8800元,王某应予以偿付。

法官说法

代购门票的行为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往往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在进行类似代抢门票或转售门票行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 源 :泰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