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应当指“实际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法人、自然人”。实际施工人制度设计的初衷旨在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领域的 “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王明达律师解答:

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通俗讲,实际施工人就是在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一些工地班组虽然在施工现场从事零星的劳务活动,但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与承包人之间只存在雇佣的劳务法律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他们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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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达律师补充: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情形下,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王明达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民商法方向硕士,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全国商事仲裁专委会委员。基于扎实法律基础以及对法律实务的良好把握,时刻关注客户法律需求,务实稳妥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