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诈骗当“助攻”!

上午10点

法治专栏节目——《公平的声音》

最新一期与大家见面啦!

本期做客直播间的嘉宾是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干警梁瑞峰

精彩直播回放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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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科技飞速发展,信息网络更新迭代,人人都离不开手机,时时都要上网冲浪,信息网络既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但是也滋生出新型犯罪。帮信罪、掩隐罪这些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处于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本期《公平的声音》,邀请晋城市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干警梁瑞峰做客直播间,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通过几个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让听众对这类犯罪有了更直观的了解。

节目开始,梁瑞峰用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了帮信罪。

2024年5月,老凡因征信问题未能办理银行贷款,他在网上看到一则贷款广告,添加了QQ网友后,对方告知老凡可以通过银行内部渠道帮助老凡申请贷款以解燃眉之急,且不用考虑征信问题。老凡想要尽快得到贷款,于是把银行卡、手机卡等邮寄给对方,几天内老凡陆续收到了两笔预支贷款共计2000元。随后老凡再要剩余贷款时,对方却杳无音讯,但老凡觉得自己得到了2000元也不算亏,就没再注意此事。十天后,派出所民警联系到老凡,并告知他名下银行卡涉及110余万元诈骗资金,老凡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最终老凡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老凡的行为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指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梁瑞峰讲到,帮信罪是一种帮助行为,实践中网络犯罪往往带有跨地域、跨领域的特点,而且相较于传统的帮助行为,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对于犯罪起着越来越大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危害性凸显,这种以互联网为纽带,分工配合实施犯罪的方式,大大降低了网络犯罪的门槛和成本。

接下来,梁瑞峰通过三则典型案例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掩隐罪进行了深入剖析。

案例一:2024年2月,小微为办理贷款,在网上添加网友微信,但对方说要提供银行账号走流水才能顺利贷款,小微照做。不一会,小微的银行账户就有了进账,网友告诉小微需要帮忙跨省取款24000元交给指定人,并支付了路费和住宿费,小微在知道该笔款项可能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提供了帮助。后查明,该笔钱为诈骗所得,小微因此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案例二:2024年5月,老秦在某聊天软件得知帮网友取钱可赚佣金。于是老秦和网友见面,并把手机交网友操作且配合验证,操作完成后,老秦账户进账80000元。在网友带领下,老秦分赴三家银行取现78000元交网友,剩下2000元作为佣金收下。熟不知,转入老秦账户的80000元是诈骗款项。老秦因此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

案例三:2024年1月,小许通过朋友介绍得知,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这种“跑分”方式可以赚钱,于是小许连接境外网络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上线联系“跑分”。他借用亲友银行卡17个账户提供给境外上线用于接收诈骗款,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取现转移赃款22万元,并从中获利。最终,小许因此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什么是掩隐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隐罪就是明知是赃款赃物,为了不让他人发现或者为了替犯罪分子保存而使司法机关无法发现,进行的窝藏、转移等各种隐藏行为。这里的掩隐罪,就是在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之后的下游犯罪。犯罪分子通过电信诈骗获取非法利益后,往往寻求隐藏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洗白”,掩隐罪就是这样的犯罪行为。

帮信罪、掩隐罪

都有什么特点?

从被告人特征来看:“90后”“00后”系高发人群,“三低”现象突出,即呈现低年龄、低收入、低学历趋势,且法律意识淡薄,还有部分人群因缺乏社会经验而被所谓“高回报”“兼职”诱惑,成为渔猎的对象。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贪图小利,因犯罪工具获取门槛低且获利容易,吸引了不少普通人,尤其是学生、老年人、无业人员,易被诈骗分子利用成为帮凶;二是侥幸心理,一些人认为办案部门不会注意到自己或觉得自己未直接参与犯罪就不会触犯法律,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侥幸心理无法逃避责任;三是不知不懂,许多涉帮信罪、掩隐罪人员对帮助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认为自己不知情就可以免除处罚,但事先不知情并非免责理由,若明知具体诈骗犯罪而帮助、隐藏,则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危害性更大,处罚更重。

节目最后,梁瑞峰提示大家一定要树立和强化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成为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犯罪的工具人、诈骗犯罪的帮凶。发现“两卡”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切勿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不要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兼职工作”,不要因一时大意、贪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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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综合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