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广东东莞市厚街镇,原本为出行减负、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共享单车,却在当地大陂河“被沉河”。据新闻媒体报道,今年以来,当地22条河涌,先后共打捞起96辆共享单车。
这一现象不仅出现在东莞市,在全国各地故意损毁共享单车的案例也比比皆是。有的将共享单车骑到郊区抛弃,有的扔到河道里,有的拆掉座椅或者车轮,还有些将共享单车藏在自家院子里,成为私人的交通工具。
共享单车本是公共交通工具,方便大家出行接驳,却被某些人恶意损毁或者私用,其行为不但有违公共道德,也侵害了共享单车企业利益和公共交通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一、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一)加强信用管理: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四)明确责任分工: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
一、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加强信息和技术管理,对车辆运行状态和骑行使用人定期进行管理;如果发现车辆被故意损毁或者恶意抛弃、私藏私用等行为,一旦查实,就应立即报警并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二、共享单车使用人要爱护自行车,按照规定停放和使用,绝不可故意损害共享单车,否则,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三、共享单车是方便大家出行的绿色环保方式,公民要增强公益意识,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对损害共享单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形成企业、政府部门、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共享单车对于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非常方便,解决了城市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建立了方便高效、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系统。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爱护好、维护好共享单车,让每个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的人都有一个良好的出行秩序和美好心情!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来源 | 《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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