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晚,大理州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一名酒驾人员孙某某(男,37岁,云南驿镇人)。当天,其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祥云县龙翔路往龙岗路方向行驶;20时04分许,孙某某行驶至龙翔路友联街路口处,因实施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以及饮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2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此外,民警在进一步核查时发现,此次已经是孙某某第五次因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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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孙某某分别于:

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5日,第二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0日,第三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2023年9月26日,第四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危险驾驶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孙某某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990元,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酒后驾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心存侥幸,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切实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祥云警方在线”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 何丹 陈洁

责任校对 郭毅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