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持续加大对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陈埭镇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推进电气焊等动火作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将一起无证电焊作业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案 例
晋江市陈埭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店面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人员张某正利用电焊设备进行特种作业,经调查,张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十一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五条严重违法之规定,实施明火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未持有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对当事人作出处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普法小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证动火如玩火,
火灾隐患酿大祸。
持证作业如执盾,
抵御风险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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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晋江应急管理、陈埭视野
编辑 | 陈月燕
审核 | 陈文经 张镇业 曾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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