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异地房地产,前往异地交付房地产费时费力,本案充分运用代为完成指定行为执行措施,委托竞买人代为完成腾空房地产行为,竞买人持有委托书联系物业与开锁公司,自行接收了房地产。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2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某、赵某未全面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22年3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21)鲁0302执23**号执行案,请求被执行人朱某、赵某向其支付借款本息230万元、违约金20万元及从2021年8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的四倍利率计算所得的迟延履行利息,并审理期间诉讼费用23450元。
法院审理
本院依据本院(2021)鲁030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某名下的坐落于山东省济南市某区某房地产一套。2022年6月,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限其于2022年7月前主动腾空某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腾空房屋费用及所腾出物品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朱某、赵某负担。本院于2022年6月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房地产。2022年7月,买受人张某以3503 997.16元的最高价竞得。2022年7月,本院出具(2022)鲁0302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朱某名下的某房地产(无储藏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某所有。
法官说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某逾期未按照本院于2022年6月作出的(2021)鲁0302执恢1**号腾房通知书所指定腾房时间全面履行腾空某房屋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2022年7月,本院向竞买人张某出具(2022)鲁0302执恢1**号代为完成指定行为委托书,委托其完成腾空房屋事宜(包括换锁),并将履行指定行为的情况及时报告本院。竞买人张某持有上述委托书自行接收了房地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案例撰写人
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邹庆国 孙子超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