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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某粉丝量超239万的短视频博主发布其“在银昆高速陕西汉中段行驶,被高速交警设卡引导进入留坝服务区,现场开具超速罚单”的视频,除其本人质疑交警“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查超速,涉嫌滥用职权”外,相关媒体报道还披露了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汉中当地交警在此事上打了“擦边球”,另一种认为,这种行为涉嫌“趋利执法”。
究竟是打执法“擦边球”,还是涉嫌“趋利执法”?青锋认为,都应该以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
大家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同时,《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条之三款明确,“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短视频博主发布的视频称,被高速交警设卡引导进入服务区,似乎也有些符合相关规定,但如果对相关规定的字句认真考究的话,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规定明确,“应当将执勤点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并没有明确可以设卡引导车辆进入服务区这样的意思。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对这一规定,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则作了相关的限定。
也就是《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的“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由此可见,在高速路设卡导引车辆进入服务区对超速车辆开具罚单,除了短视频博主所说的高速超速自己完全可以在12123APP自行缴纳就可以外,在高速路上设卡引导车辆进入服务区开罚单,似乎真有打法律“擦边球”的嫌疑。
至于是否涉嫌“趋利执法”,极目新闻引用一律师所说“需要从制度层面上弱化交通罚款与部门绩效、部门利益的关系,阻断部门或个人利用交通执法牟取私利的渠道,从根本上抑制执法人员的逐利冲动,让交通执法回归维护交通安全的初衷”,明眼人恐怕都能从中看出一二。
最新的消息表明,对短视频博主反映的问题,“汉中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多个部门正在调查处理,相关领导也在开会研究此事”。不管这一事情最终处理结果如何,除有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大众的质疑一个明确的说法外,青锋认为,不论何时,还是何地,执法人员都不能打法律的“擦边球”,更不能搞“趋利执法”!否则,于人于己,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