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最高法发布第2批4个继承纠纷典型案例,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继承权丧失等制度。案例4中,高小某对父母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
去年我在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南通港法庭,代理我父、姑,起诉严有华,打法定继承纠纷官司。判项1,平分了约7.5万元抚恤金等(注:今年9月崇川法院执行局王永亮法官强制执行严有华的);判项2,对约30万元遗产款分割诉请全部驳回,即变相都判给严有华。
如果以穿透式眼光来看,承办法官夏建华,就是剥夺了我父、我姑继承权。
其判决书中说:“对于严有华在王连珍生前取出的王连珍银行存款,严有华称已经全部用于王连珍的生活和严汉书的祭祀等,考虑到他们之间的母子关系,平时由严有华打理王连珍的生活开支,结合生活常理,如果仍有结余,王连珍未要回,那么应当推定为赠与”;
“鉴于对严汉书、王连珍的生活等开支平时由被告帮助打理,根据生活常理,难以认定严有华存在侵吞、隐匿严汉书、王连珍的财产等行为”;
“严汉书、王连珍的丧葬事宜包括严汉书周年祭祀活动均由严有华操办”。
这夏建华,眼睛被屁打瞎了,坐歪屁股瞎判案。反正我这边,提交什么证据他都不信任,还叫我出去上班别在家代理我父、姑打官司;而全程三次听证,一次开庭,庭前、庭上却也没见到被告提交任何证据。收判决书一看,我倒纳闷:夏建华怎么作出上述认定的呢?他是梦游了几个月,再梦呓吗?
民事案件审理是有证据规则的。
哪怕仅据笔录等材料来看,关于我爷爷、奶奶晚年生活情状,都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二老不存在赡养问题(子女提供经济供养)。他们有退休金。
(2023年5月19日听证笔录,无争议事实,不存在赡养问题)
2、我爷爷晚年日常生活自理,不涉及扶养问题(子女提供劳务帮助)。他去世前卧病在家两三个月,三子女均服侍了;而平时,三子女都是探望。
(2024年3月12日二审谈话笔录,被告代理人严敏自认,我爷爷晚年日常生活自理,和我的陈述,形成无争议事实)
3、我爷爷去世后,我奶奶前期日常生活自理,连饭都是自己做的。
(2014年、2015年被告讹诈第一人民医院卷宗材料,被告严有华自认,我奶奶日常生活自理)
4、我奶奶最后两三年是我姑姑扶养,擦身、晒被、买菜、送饭之类,人所共睹。
(2023年5月19日被告严有华《民事答辩状》自认:我姑姑服侍我奶奶)
5、自我爷爷去世,严有华就隐匿了二老关于他们独立房产处置的公证文书,把持我眼花耳背不识字沟通困难的奶奶,在邻里造谣,谎称我奶奶把房产处分给了他女儿。他以房主自居,收管了钥匙,限制我父探望我奶奶;同时,忽悠我姑姑——“妹子妹子你吃苦,做哥哥的最后不亏待你的”,收走老人钱财,而把我奶奶日常生活照顾事宜委诸我姑姑。真到最后,他再过河拆桥,以我姑姑系出嫁女为由,一脚蹬开,就此独吞一切。
(2024年3月12日二审谈话笔录,被告代理人严敏自认,限制我父探望我奶奶)
6、治丧是各有分工,三家合作的。
但严有华借管账屏蔽账本,独吞公亲公邻礼金。
(2024年3月12日二审谈话笔录,被告代理人严敏自认,三家合作治丧)
总结就是,我爷爷不存在赡养扶养问题。我奶奶不存在赡养问题,只存在扶养问题。她晚年是个自理到需要扶养,渐进的过程。主要扶养人是我姑姑,而不是被告严有华。而我父只是探望,且探望还被严有华限制。严有华妻女均随女婿住北濠桥带下一代,不住陈桥,不管我奶奶;严有华虽本人住陈桥,但长期一年到头在外上访,才不怎么管我奶奶呢!
就这么个情况。
我就不知道夏建华凭什么想方设法驳回遗产款分割诉请,把约30万元遗产款全部判给严有华?比如,笔录中三方无争议事实,二老未对任何一个子女赠款,但夏建华就是违背证据规则,在判决书里左一个“王连珍已处分”,右一个“应当推定为赠与”,赠与严有华。
(2023年5月19日听证笔录,无争议事实,二老未赠与任何一子女存款)
(判决书里,夏建华想咋赠就咋赠,听证时,他曾自诩会推定。)
一审判决后,二审开庭前,我去崇川区法院调取一审卷宗复盘,才发现了猫腻。
夏建华居然敢把被告严有华去年5月19日暨首份《民事答辩状》扣下,违法不送达给我。而其中,有其明确自认:我姑姑长期服侍老人。这属于免证事项。
而5月19日是第一次听证日,主议题抚恤金等分割。严有华以我姑姑是出嫁女等为由拒绝分割,曾被夏建华批评。
还有,后续,被告严有华提交了总计11页13份所谓“证据”,全部躺在卷宗里睡大觉。夏建华居然敢不组织证据交换、质证、证人出庭接受调查询问,就直接采信了。其中8份,都严有华顺手牵羊,用的天和社区居委会的红头信笺,但上边一无经办人签字,二无公章。
其中一份陈丽、李长英、陈志祥等9人《证明》,内容是,我爷爷奶奶晚年都被告严有华一人白天黑夜照护;还出门都他接送,送医都他开车。
(严有华提交,夏建华未组织证据交换、质证、证人出庭,直接采信的“伪证”)
我奶奶晚年就在楼下树荫处,和其他老人扎堆,根据季节不同乘凉或晒太阳,活动半径二三十米,哪里需要开车接送?去世前十二三年,没去过住过一天医院,户口注销证明都写着“衰老死亡”呢!
那么,第一,根据诚实信用禁止反言诉讼原则,这份所谓《证明》,因抵触于他首份答辩状中,关于我姑姑长期服侍老人的自认,显系伪证,是不得采信的。
第二,这些《证明》,根本没组织证据交换、质证,证人出庭接受调查询问,根据证据规则,也是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三,根据证言的审查标准,联签式证言,就是不符合真实性要求和形式要求,需要一票否决的。
而且,据我后来询问,如马小琴明确答我,她没签字,别不是严有华自己签的。而李长英,虽答我,是她签字的,但她是文盲,除了名字会写,啥字都不识,《证明》内容都念不出来。还有,绝大多数人,拆迁前跟严家不是一个生产队(村)的,拆迁后跟我爷爷奶奶也不是一个单元、楼栋或小区的。不具有关联性。
第四,严有华本就是个诬陷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徐志华、顾维立2009年对我奶奶隐瞒病情擅自手术,讹诈该院59万多元,以及虚构我曾祖父遗产房讹诈崇川区政府及陈桥街办130万元的,十多年的渣滓无赖缠访户。而这9人中,出现不少他的十多年的缠访同伙或同伙家属,如李长英、陈志祥、陈丽(大名鼎鼎的郑德泉的老婆)。存在利害关联,道德品质存疑,证言也不可信。
第五,我设法调取了严有华诬陷医生、讹诈医院的2014年崇川法院卷宗、2015年南通中院卷宗。提取字迹样本进行比对,肉眼即可识别,上述《证明》内容包括有些签名,都严有华自写自画的。
崇川区法院几时立的新规矩,当事人可以自己给自己作证了?
最高法公布的继承纠纷案典型案例里,法院剥夺遗弃老人者的继承权,判得没问题。
而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南通港法庭夏建华,放任被告严有华虚假陈述和作伪证,通过违背证据规则胡乱推定赠与、大面积漏查漏判、胡乱算账把并列关系钱款算成包含关系、淆乱法律关系把治丧礼金算给严有华而治丧费用则抵消遗产款——这四大手段,剥夺长期扶养老人的"出嫁女"我姑姑,及被严有华排挤的我父亲的继承权,而把约30万元遗产款全部判给对父“趁病劫财”、对母“见死不救”(2009年王连珍唯一一次住院,严有华拒出医药费)的严有华,这可是真牛掰啊!
夏建华这么牛掰,咋不上天的呢!
幸亏只是裁判个法定继承纠纷的民事小案,要是裁判刑事案,像这么个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这么个荒腔走板,那还不得草菅人命?!
该案夏建华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上诉,南通中院维持原判。我收二审判决书后,曾和审判长、南通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晓光通过一次电话。张晓光建议我申请再审,并且叫找省高院。
前几天,我把我的新发现——《证明》都是严有华自写自画的,通报给夏建华。夏建华叹口气,说:我这案子早就判完了,你申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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