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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看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茶π’,不要打听我的真实身份,你只要来忻州,具体做什么听我指挥就行。”

“你现在去租个房子,把设备装起来。”

“等等去营业厅办几个固定电话号码,具体怎么做,我慢慢教你。”

这位神秘的“茶π”到底是何许人?

为何能让别人听信于它呢?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解开它神秘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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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茶π”初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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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陈某东、赵某1、陈某1都是重庆市的无业人员,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没事就喜欢在网上赌博。2022年底,被告人赵某通过网上赌博平台认识了上线“茶π”,2023年3月初,“茶π”将一台VOIP设备寄给了赵某并指示其来忻州安装,为了牟取更多利益,赵某便拉拢被告人陈某东从重庆开车来到忻州,到忻州之后赵某指使陈某东先在市区的某村租下一间民房,又让陈某东用身份证去忻州联通公司办理和安装了4个固定电话。接着,“茶π”又指示被告人赵某1来忻州以与赵某等人用相同的方法架设VOIP设备,赵某1便拉拢被告人陈某1,陈某1又联系了其亲戚张某华(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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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控指挥,实施诈骗

赵某、赵某1安装好设备后,指挥陈某东、陈某1、张某华每日定时去出租屋开关机,让“茶π”利用VOIP设备和固定电话向外拨打诈骗电话,期间,几人住酒店、吃饭等资金全部由“茶π”提供。赵某、赵某1每天向上线“茶π”报账,“茶π”根据电话线数和运行时长向赵某等人结算报酬。

直至案发,被告人陈某东名下电话从开通后向全国各地拨通电话3945余次,被害人张某阳接到上述陈某东办理的忻州市固定电话来电,被对方以调整支付宝借呗利率为由被骗21万余元;陈某1、张某华安装的固定电话开通工作一天即被查获,但陈某1名下的固定电话通话数量243个,其中居住于楚雄的杨某方接听到陈某1办理的固定电话来电,被对方以调整支付宝借呗利率为由被骗3万余元;张某华名下的固定电话通话数量19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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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陈某东、赵某1、陈某1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诈骗,仍然协助上线架设VOIP设备、办理和安装固定电话,以方便上线拨打诈骗电话导致多人受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为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从属、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四被告人并非电话安装专业人员,其从重庆来到山西忻州,接受他人指示架设VOIP设备、办理和安装固定电话,应当知道上线可能实施诈骗,结合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四被告人共同非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保管机关依法处理。

判后,赵某、陈某东、赵某1以“对他人实施诈骗并不知情、来忻州不知道电话打给谁,也控制不了打电话的内容、自己没有对他人实施诈骗,没有向受害者传递虚构信息,也没有和受害人有金钱的往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为由上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忻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非电话安装专业人员,其从重庆来到山西忻州,接受他人指示架设VOIP设备、办理和安装固定电话,明知在重庆当地不能实施上述行为,且应当知道上线可能实施犯罪活动,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几人主观上可以判断出是在实施何种犯罪行为,也不能证实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上诉人赵某、陈某东、赵某1与原审被告人陈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忻州中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改判四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四人共同非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保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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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目前已成为我国高发的刑事犯罪类型,其主要原因在于犯罪者法律意识淡薄,心怀侥幸,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电诈过程所以不需要为其负责,却不知因为自己提供的帮助,导致电诈分子得逞,被骗资金难以追回,成了电诈分子的“工具人”。在此法官提醒,切莫受到诈骗团伙高薪蒙骗,切忌架设“VOIP”等虚拟拨号设备,警惕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帮凶;广大市民对于陌生来电要多甄别、不轻信,一切关于转账、开启手机屏幕共享功能等要求应慎之又慎,以防上当受骗。

普法课堂

一、什么是 “VOIP”设备?

VOIP是基于IP的语音传输,属于一种语音通话技术,经由互联网来进行通信。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通过架设VOIP设备、异地网络远程拨号的方式实施诈骗,达到隐匿其真实位置的目的。

二、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如何通过VOIP或GOIP设备实现远程操作?

诈骗分子使用搭建在境内的“VOIP”设备向受害人拨打电话,褪去了“00”开头的外衣,从而降低了被害人的防范意识。

三、如何防范“VOIP” 犯罪?

利用VOIP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多为购物退款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注销贷款账户诈骗、代办信用卡诈骗等类型。

1.不轻信、不回拨陌生来电,遇到自称“客服”“某公司工作人员”等来路不明的电话,应向官方渠道进行核查。

2.不将自己的手机卡、QQ号、微信号等通讯工具以及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号等支付工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

3.谨防木马病毒和钓鱼链接,不点击可疑的网站链接,不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谨慎连接免费W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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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