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难道就不能上厕所吗?
俗话说“带薪拉屎”是打工人日常混日子惯用手段,可是以后可得悠着点了!
已经有人因为上班上厕所被单位坚决开除了!
俗话说人有三急,老天爷来了也管不住吃喝拉撒,但是这家用人单位却员工卡的死死的。
更加离谱的就是法院不仅没有站在员工这边,反而支持单位的开除决定。
单位虽然强势,但是也不能随意用莫须有的名义就开除员工,毕竟工人可是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果非要开除也得支付相当可观的赔偿金才行。
但是,重庆的小陈(化名)仅仅是因为上厕所就遭到了单位的开除,并且单位也没有承诺也给出赔偿金,原因就是小陈严重违反公司规定。
工作期间上厕所是无法避免的事情,不管身处在哪个岗位,每天都需要上厕所,因为吃喝拉撒就是身体本能,根本无法忤逆。
任何用人单位都不会在这个方面制定太严苛的规定,不让人上厕所简直就是无理取闹,因为上厕所就被开除,真不知道单位是什么想的。
如果因为上厕所就被开除的话,其实也算违反劳动法了,企业单位确实可以制定规则,但是也需要合法合理的规则才行,违反人性的规定员工有权利不遵守。
拿这样的规定就把人开除掉,简直就是儿戏,还不给赔偿金就更不合理,被开除的小陈很显然是咽不下这口恶气的,所以就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这个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瞬间就升级了,小陈还是指望法院这边能够支持他讨回公道,可是法院这次却没有站在打工人这边,而是选择支持单位的开除决定。
按照我们惯性思维来推断,一般这种情况就没有什么好掰扯的,直接维护工人的利益就行,毕竟单位这边的做法有些不合理。
可是法院最后的宣判还是差强人意,这个结果出乎了我们的意料,但是法院这边却认为单位的做法是完全合理的。
我们来捋一下小陈的所作所为就能明白,为何法院会支持用人单位了,不是单位胡搅蛮缠,而是小陈这个人做事确实差强人意。
上厕所确实是人之常情,但是上厕所也得分个情况,不同的工作所对应的上厕所自由度也是不同的,但是不会强行让员工不上厕所。
根据报道的信息来看,小陈的单位并没有强令禁止员工如厕,而是给员工施加了规定罢了,员工需要完成报备和调配才能如厕。
只因小陈的工作实在过于特殊,他从事的职业就是“救生员”,救生员可是游泳馆的标配,也是保障客户安全的重要配置。
救生员这个工作的必要性大家都懂,就是为了防止有人溺水,哪怕平时没有这种情况,但是也得随时巡查和站岗。
这种岗位相对固定,所以就没有那么高的如厕自由,因为小陈得时刻盯着泳池内的情况才行,这样一来小陈的工作时间就被安排的非常充实。
但是救生员也是肉体凡胎,也是需要应对三急的,所以单位给出了一个如厕方案,比如小陈这个岗位的救生员上厕所了,需要再沟通群众报备。
然后再安排其他救生员来顶一下小陈的岗位,这样做就是为了保证泳池周边不会出现纰漏,很显然这样的规定非常合理。
因为救生员直接关乎到生命,所以单位将这条规定视作一条红线,是任何员工都不可触犯的,否则就要遭受严重处罚。
只要在一年内超过两次违反规定,那么就被视作严重违规,开除也是自然,并且单位还格外标注了这样的开除是不会赔偿的。
刚好小陈就违反了两次,其实在我们看来也不是太大的事情,只需要在上厕所之前做好准备工作就行,但是小陈偏偏不依。
甚至都啥都不讲就直接大摇大摆的上厕所,至于现场的工作也是不管不顾,这样一来小陈就很不占理了。
如果在这个时间段之内客户出来什么安全事故,就很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极大损失,游泳馆都可能因此倒闭,所以单位对此不管疏忽一丝一毫。
而小陈的做法一方面是没拿规定当回事,严重点说就是没拿顾客的生命当回事,这已经是很严重的工作态度问题。
救生员工作需要劳动者有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同时也得有足够的救生能力才行,两者缺一不可,小陈的能力如何我们暂不可知,但是从这件事情上就能看出小陈的工作态度了。
所以法院做出支持单位的判决就很容易被理解了,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用人单位的老板,手底下有这样干活不操心的员工,你会如何处理?
并且有个细节大家需要注意,那就是小陈的单位规定的如厕准备工作其实很简单,不会耽误很长时间,更不会把人憋坏,基本上算是合理的。
再换个角度来看,如果你是游泳馆的顾客,你敢让小陈这样的救生员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吗?
估计大家知道小陈的工作态度,都会赶忙着让老板赶紧换人,没人会拿自己的性命开玩笑,安全保障不能有任何疏忽!
别看如厕只是一件小事,但是背后却能看出很多问题,在这里要给单位好好的点一个赞,这样一丝不苟的规定才是保障安全的先决条件。
虽说有些单位确实存在不合理开除现象,但是我们也需要了解前因后果,需要看全局而后断,不能一味的站在打工人这边想问题。
员工上班时间上厕所被开除,法院:合法!
2024-12-18 13:00·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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