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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关于2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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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旗帜鲜明地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着力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现将查处的2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蒙阴县蒙阴街道某村党员高某某诬告村干部有关问题

2024年11月,蒙阴县蒙阴街道某村党员高某某反映村干部侵占人居环境整治上级奖励资金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反映人高某某因被村干部批评,心怀不满,为泄私愤,捏造上述问题进行反映,意图使村干部受到处理处分,已构成诬告陷害。2024年11月15日,蒙阴县公安机关依法对高某某批评教育,2024年11月16日,蒙阴街道党工委给予高某某诫勉处理。

二、蒙阴县坦埠镇某村党员王某某诬告镇机关工作人员有关问题

2024年10月,蒙阴县坦埠镇某村党员王某某先后2次反映镇机关工作人员私吞、挪用企业捐赠资金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反映人王某某因与镇机关工作人员产生矛盾,为泄私愤,捏造上述问题进行反映,意图阻碍其在村内正常开展工作,已构成诬告陷害。2024年11月10日,蒙阴县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批评教育,2024年12月5日,坦埠镇党委给予王某某诫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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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蒙阴党建

编辑| 扈学敏 二审| 陈冉 三审| 丁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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