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梦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6年至2024年期间就职于某单位。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单位也未向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期间,某单位要求张某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申明,当时张某并未同意,但迫于压力及某单位多次承诺签订之后也不影响后期单位缴纳社保,且缴纳社保事宜领导正在审批,待上会后可缴纳,故张某签订了放弃缴纳声明。但此后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及当面沟通的方式询问督促缴纳社保事宜,某单位均回复等待。
二、律师说法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劳动者的单方声明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本案中,尽管张某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书,但该声明书显然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该声明试图通过劳动者个人的声明来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质上是对社会保险费缴纳强制性规定的变相规避。此外,张某与某单位之间的聊天记录也明确显示,张某并未真正同意放弃由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因此,张某自愿放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应视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案涉的《声明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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