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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这种错觉的主要原因是之前的考核影响,现在认罪认罚适用率已经不再考核了,但司法惯性还在,这种不再考核带来的认罪认罚适用率降低会随着时间逐渐显现出来。

明年这个时候认罪认罚的使用率会出现一个明显的降低。

没了考核,正好相反,是嫌疑人追着办案人。

很多案件,不主动自愿的认罪认罚,就丧失了不起诉或从宽的绝好机会。

部分拿不准的案件或者说有争议的案件,签了认罪认罚实际上就是在降低证明标准,减少开庭的对抗性,让不可控的因素变少,有些案件无论是承办人还是领导都希望看到这种局面。

最典型的就是快播案,后面王欣认罪认罚换取从宽处理。

以下是王欣的庭审发言:

王欣:我也认罪认罚,我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在我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对证据我没有否认过,只是说当时我的观点是认为我们没有主观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偏执地认为我没有犯罪。但是通过这么长时间的思考,我觉得我有必要对自己深刻地反思。我认为在这个事情我们有一定的错误,传播淫秽视频是不争的事实。

其实从大部分承办检察官(尤其是基层检察官)的角度来说,如果不是为了考核,真的不喜欢用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根本就节约不了多少司法资源,说句不好听的,就是把审判阶段的部分工作提前罢了,对检察院承办人来说是给自己增加了负担,当然了,法院承办人的工作量就下去了,乐得清闲。

咱们国家的认罪认罚要求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也就是证据标准不能降低。

但有一个悖论:如果案件事实真的非常清楚了,证据标准也不降低,那用认罪认罚节约司法成本的意义在哪里?

作为承办人,一个案子经过审查起诉,证据形成了锁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何必去搞认罪认罚,还要多做文书,还要搞同步录音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是最扯淡的,一个随时可以撤回的东西去搞同录有什么意义?

辩护人签字见证足够了,还要和被告人、法官、辩护人协商,工作量增加不少,头发也要多掉几根。

到了庭上,如果法检两家关系不好,盗窃8000元,有前科,量刑七个月,法院判了六个月,这个案子还属于诉判不一。

还要去写各种材料,还要去报备,有这个时间,不如前期案件搞得扎扎实实,只要案件事实没有认定错,罪名没有认定错,法院愿意判多少就判多少。这才是基层检察人员的想法。

从认罪认罚当年推出的背景来看,实际上就是检察机关在丢失了职务犯罪侦查权之后,不得不出去划一块地盘回来,公安的侦查权动不了,那就只能找法院刑事审判要一块。

拿来了认罪认罚,某种意义上就是在架空刑事审判,法院也不爽。

检察官开心吗?也不开心,量刑是法院的事情,何必越俎代庖。

而且有一说一,对于检察院自身人才队伍的培养也不是什么好事,激烈庭审对抗消失之后,这几年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已经是越来越差了。

说是以庭审为中心,实际上公诉人、审判人员都已经沦为了吉祥物,反正有了认罪认罚,被告人什么都认,那还纠结什么。

辩护律师开心吗?也不开心,搞了认罪认罚,庭审的时候还实质性辩护吗?

不说的话是不是显得这律师费我收了没用,说的话万一真的得罪了法检两家,撤回了认罪认罚协议,我怎么和当事人交代?

结果就是一方面高喊以庭审为中心,一方面庭审越来越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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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办有无罪免死缓刑不起诉等案例。15599189933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