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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本公众号推出“一‘典’案例”专栏,不定期精选本院审理的代表性案例,展现司法智慧,引领法治风尚。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作用,武鸣区法院发布3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通过鲜活的案例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目 录

1

隐瞒婚史欺骗感情 侵害他人人格应担责

——覃某诉黄某人格权纠纷案

2

在微信朋友圈持续发布侮辱、贬损他人言论,损害他人名誉应担责

——石某诉陆某名誉权纠纷案

3

夫妻离婚后,无过错方仍有权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李某诉何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01

隐瞒婚史欺骗感情,侵害他人人格应担责

——覃某诉黄某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

案情

2023年3月,覃某与黄某在网络上相识,黄某隐瞒已婚事实追求覃某,双方于同年5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2023年6月30日,覃某得知黄某已婚已育事实,与黄某对质但黄某予以否认,之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覃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0元。

裁判

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黄某隐瞒已婚史,导致原告覃某作出错误判断,进而使原告与其产生婚外情并发生性关系,导致原告的人格权遭受损害。被告黄某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且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了覃某的人格权,应当对原告人格权遭受的损害结果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综合考虑黄某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黄某赔偿覃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遂判决黄某以书面形式向覃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覃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典型

意义

本案系人格权纠纷,被告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恋爱交往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还有悖家庭伦理和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判决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维护健康稳定的情感关系。异性之间真情实感恋爱交往本无可厚非,但应以遵循社会基本道德伦理为前提和边界,尤其在确立恋爱关系时,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情况是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对恋爱相对方最起码的尊重。

02

在微信朋友圈持续发布侮辱、贬损他人言论,损害他人名誉应担责

——石某诉陆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

案情

2023年11月10日至11日,陆某在其朋友圈连续发送石某的数个短视频,并在其中部分短视频上发布具有侮辱性和人身攻击的言论。上述视频和图文在陆某朋友圈发布后造成了一定范围的传播和影响。后石某将陆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的行为;2.在其朋友圈置顶三天对诋毁原告不实言论事实进行公开道歉;3.赔偿原告精神损失6000元。

裁判

结果

法院认为,陆某在其朋友圈发送石某的视频并发布侮辱、损贬性质的文字,传播和影响范围较大,足以影响他人对石某的社会评价。陆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石某的名誉权,给石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陆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力范围及损害后果,酌定由陆某赔偿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遂判决陆某立即停止侵犯石某名誉权的行为,对2023年11月10日诋毁石某不实言论事实发布道歉信并在其朋友圈置顶三天,赔偿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典型

意义

以微信朋友圈为代表的社交媒体虽为大众提供了便捷的交流平台,但并不意味着大众可以随意诽谤或传播不实信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个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可能会侵犯他人名誉,构成违法行为,谣言传播者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侵权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处理提醒大众,无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在网络空间,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法治、诚信、文明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空间。

03

夫妻离婚后,无过错方仍有权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李某诉何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

案情

李某与何某于2020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备孕,李某两次流产。2022年12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2023年1月,何某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向李某承认没离婚就与现任妻子同居并导致对方怀孕。2023年4月20日,何某与现任妻子生育一子。离婚至今,何某及其亲友陆续向李某共计支付30000元款项,备注为离婚钱。李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何某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

结果

法院认为,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待产,在李某尚不知情情况下协议离婚,何某对双方离婚负有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即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何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结合何某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依法应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何某不能证实所付款项系离婚损害赔偿金,对其抗辩双方协商好聚好散并已支付赔偿不予采信。遂判决何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典型

意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婚内出轨是离婚的重要诱因之一,不仅破坏婚姻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发现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等不忠行为,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无过错方均可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离婚后才得知何某婚内出轨并导致他人怀孕待产,双方虽已离婚,但因何某婚内出轨的过错行为给李某造成的伤害并没有消失,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离婚后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通过赔偿的方式使过错方为其实施的过错行为承担后果,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一定补偿和救济。

案例来源:各业务庭室

排版:覃江律 校对:黄佳玉

初审:刘雪蕉 复审:钟小琴

终审:梁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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