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在规范引导行政执法、教育社会公众方面的作用,江苏法院发布一批行政处罚诉讼典型案例。常熟市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
案例六
调解处罚纠纷原则上应当
在处罚的法定幅度内进行
——梁某未取得许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处罚纠纷实质化解案
基本案情
梁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后开展网约车运营行为。2021年10月某日,梁某驾驶注册车辆通过平台接单并搭载乘客,由于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区交通运输局查处。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梁某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梁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梁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常熟市法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梁某实施无证运营网约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但梁某认为处罚过重,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表达了调解意愿。庭审中,该区政府副区长作为复议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认真听取梁某的意见并主动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了解梁某的诉求,综合考虑梁某的过错大小、违法情节、获利数额及经济状况等因素,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将罚款数额予以调整,最终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促成梁某与区交通运输局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依法裁判与协调化解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判决彰显法律正义,协调维护社会和谐。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案件处理中灵活选择调判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同时,协调化解也应在合法性框架内开展,建立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之上。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将审判工作重心从“案件结没结”转向“争议解没解”。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全面细致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及相关情况,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理念,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的作用,共同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供稿|行政审判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马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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