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一定要提高警惕!

“两卡”逐渐成为犯罪分子

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

部分群众

由于社会阅历浅、法治观念薄

容易被诈骗分子拉拢、利诱

成为犯罪“工具人”和“帮凶”

近日,盐湖公安查处2名涉“两卡”(银行卡、电话卡)犯罪嫌疑人。

2024年11月底,犯罪嫌疑人陈某(女,25岁,临猗县人)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过账。经查,陈某名下三张银行卡共涉及电信诈骗案件三起,涉案金额为1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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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4年11月初,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3岁,夏县人)明知其账户转入的资金为诈骗资金,仍将账户收到的20000元按照诈骗分子要求转入指定的账户中。11月29日,张某名下银行卡再次收到对方转账20000元后,将20000元占为己有,其中的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15000元被冻结。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名下银行卡涉案一起,涉案金额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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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盗窃罪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

近日,稷山县公安在梳理案件线索时发现:辖区群众刘某名下银行卡出现异常,极有可能涉嫌诈骗

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男,31岁,稷山县西社镇人)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现一则贷款广告,想着自己生活拮据急需用钱,便添加对方为好友。聊天中,“贷款平台客服”告诉刘某,只需提供银行卡,便可轻松‘赚钱’。刘某听后顿感欣喜,为轻松“赚钱”,刘某按照对方“指示”,用个人银行卡在“指定地点”跑分洗钱,其名下银行卡涉诈骗案件资金流水3万余元,刘某非法获利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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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两卡”犯罪?

1. 多学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知识,提高防骗识骗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2.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等;不点击陌生链接,不扫描陌生二维码,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3.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网银U盾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

4. 如发现有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运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