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应聘保姆,在雇主家工作一段时间后,因工作量与合同不符,且雇主过于刻薄,遂提出离职,雇主反应激烈,拒绝支付工资,并向女子反诉索赔,最终闹到了法庭,法 院会怎么判?
01 案情
上海浦东,李女士是一名保姆,她通过家政平台介绍,来到张先生家工作,谁知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纠纷。
上岗前,李女士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详尽的家政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李女士的月薪为8000元,每月享有4天休息,主要职责是照顾张先生家中年迈的母亲,以及承担日常的家务整理和烹饪工作。然而,入职不久,李女士便发现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张先生不仅要求李女士全天候照顾母亲,还安排了协助照顾家中宠物、打理花园,甚至要处理一些家庭日常事务,几乎将她当成了“全职管家”。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张先生及其家人对李女士的态度极为苛刻,经常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而严厉指责,甚至多次以扣减工资相威胁。李女士为了维持生计,一再隐忍,但张家人的要求却日益过分,最终,李女士在工作了28天后,实在忍无可忍,鼓起勇气提出了辞职,并要求结算应得工资。
没想到,张先生的反应异常激烈,不仅拒绝支付李女士应得的7500元工资,还强行撵她离开,并撂下狠话:“你要是敢去告,就让你一分钱也拿不到!”
面对如此不公,李女士无奈之下,将张先生一家告上法庭,请求法 院帮助追回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而张先生则针锋相对,不仅坚持不支付工资,还反诉李女士,声称因其工作疏忽导致家中贵重物品损坏,要求赔偿8000元,外加所谓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及合同违约金10000元,总计索赔金额高达23000元。
李女士原本希望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应有的回报,却不料竟陷入可能倒赔15500元的困境,这一事件迅速在网 络上发酵,引起了热议。
02 剖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家政服务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家政服务,张先生一家理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工资。然而,张先生不仅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还额外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这显然违背了合同的基本原则。
关于张先生的反诉,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其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物品损坏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损害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且需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张先生虽然声称家中贵重物品受损,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李女士造成的,也未能证明物品的实际价值,因此其赔偿请求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至于精神损失费和违约金,更是需要严格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精神损失费通常是在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主张,而本案中张先生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女士的行为对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至于违约金,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张先生单方面提出的违约金要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 院的支持。
03 判决
经过法 院的细致审理,最终作出裁决。法 院认为,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家政服务,张先生一家应当支付其应得的工资7500元。对于张先生提出的反诉请求,法 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仅就李女士承认的轻微物品损坏,酌情判决赔偿200元,对于精神损失费和违约金的请求则全部驳回。因此,张先生最终需支付李女士工资7300元,而李女士则无需承担任何不合理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家政服务人员同样享有法律的保护,雇主不能随意剥削和欺凌。正如一位网友所言:“家政服务是一份职业,不是奴隶,尊重和理解才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应有的关系。”
要我说,雇主与保姆只是一种合同关系,保姆又没有卖给你,当什么老爷?如此 傲慢和刻薄,小心走夜路被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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