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采购的“鸡蛋”由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并检验,《检验检测报告》(No:B202409gdxy-41341ZX)显示上述“鸡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从信宜市茶山镇茶山大康购物商场购进了1件,货值金额585元。当事人的上述食品原料用于饭堂提供菜品给师生食用,不单独销售,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记录,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能提供涉案“鸡蛋”的进货票据、供应商的资质材料。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采购的“鸡蛋”的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的“鸡蛋”的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来源:信宜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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