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大网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束为辞去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将接受束为辞去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事项向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报告。

束为此前担任中国科协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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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为

束为,男,汉族,1967年12月生,浙江湖州人,毕业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博士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学位。1986年10月入党,1990年8月参加工作。

束为早年曾任清华大学团委书记、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兼武装部长等职,之后历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兼北京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主任、北京市商务局副局长、北京市商务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

2013年,束为任中国科技馆馆长、党委副书记,2014年任中国科协党组成员,2016年任中国科协常委、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2022年任中国科协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遵循怎样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新华社报道解读称,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如果一个人在“一府两院”中任职,就须要辞去在人大常委会中的职务。否则,就会产生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问题。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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