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打着“租车”的幌子,哄骗其朋友在租车行租赁了车辆,后假冒车主将车辆抵押给他人进行变现。一番“空手套白狼”的操作看似行云流水、毫无破绽,最终却“套牢”自己、身陷囹圄。日前,武鸣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罪案件。
(图片源于网络)
2020年4月,李某和朋友黄某来到王某经营的某汽车公司,在李某的哄骗下,黄某以其名义租了一辆奥迪轿车,并将车辆交给李某使用,期间李某微信转账950元给黄某,让黄某作为租金费用付给王某。同年6月,李某因为缺钱花,假冒车主将车辆以15000元的价格质押给他人,期满后未能赎回,该车辆被他人转卖,至今无法追回。经鉴定,涉案奥迪轿车价值为7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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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7月,某汽车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返还涉案奥迪轿车并支付租金。法院生效判决黄某返还涉案汽车并支付车辆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黄某向他人租赁奥迪轿车后非法质押,导致车辆被他人变卖,无法追回,造成黄某遭受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七万三千元。
本案中,李某故意隐瞒非法占有车辆的目的,哄骗黄某租车并交由其使用,后假冒车主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导致车辆无法追回。黄某被某汽车公司起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遭受经济损失。李某的行为欺骗了黄某,造成黄某的经济损失,构成诈骗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汽车时一定要严格审核租车人的信息、证件真伪以及征信情况等,以防租赁的汽车“不翼而飞”;大家平常要多留个“心眼”,谨慎“替人租车”,这种行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实际使用人拿车质押借款、不按时支付租金或者发生其他导致车辆毁损灭失的情况,自己很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不要购买或接受抵押来路不明的汽车,以防被骗,造成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排:黄佳玉
校对:岑素娴
初审:刘雪蕉 复审:钟小琴
终审:梁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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