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建材公司系一生产水泥的公司,对其生产的水泥的品牌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被告张某与原告某建材公司的销售员系微信好友,被告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送视频,每次发送的视频均配文字,所配发的文字如下:“这就是用的某建材公司的水泥,预制的地面,懂得看看什么质量,几万平方都这样,用土也不可能这样”;“你们看看,用某建材公司的水泥预制的地面就这样的效果,用土打的也比这个结实啊”;“你们看看这是什么水泥,这就是某建材公司水泥”;“某建材公司的水泥这样的质量能在市场上卖吗应该曝光吗?有热心肠的人求转发”;“有没有说话的地方,经销商撒手不管,老百姓打官司没有钱怎么办啊,这好几万平方地面,焦点访谈能来吗”;“以后不管做什么都和人打交道,不要和畜生打交道”。原告某建材公司认为被告张某在其朋友圈大量发布的上述视频及文字,诋毁公司水泥质量,严重损害了原告企业的名誉,给原告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视频及文字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立即删除侵权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视频及文字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损坏名誉权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等享有的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如果存在侵犯名誉权的事实,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的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
一、张某应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涉及原告产品的视频及文字;
二、张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发布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微信朋友圈范围内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省级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负担;
三、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某公司保全公证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某负担。
法官说法
名誉系指对特定主体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等享有的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侵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名誉利益的受损,即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的视频和文字,因为微信朋友圈是是公共空间,因此张某发布的微信朋友圈的视频和文字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在生产、销售水泥业内对原告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在其微信朋友圈发送的视频及文字。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具体形式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被告在其朋友圈内发表了上述视频及文字,被告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视频及文字,因此其应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消除不良影响,故被告应在其发布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微信朋友圈中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的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当成了畅所欲言的场所。但是,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建议广大网民,都应增强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共同营造好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案例撰写人
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张萌 刘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