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
喜庆的氛围越来越浓厚
平安的祝福越来越热切
然而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
市民身边仍不同程度存在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
烟花爆竹的行为
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
滨州公安持续保持
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坚持严查严管 露头就打
为市民扎紧“平安篱笆”
10月份以来
全市公安机关查处相关案件28起
其中刑事案件2起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人
行政拘留19人
收缴烟花爆竹1.2万箱
11月28日上午,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里则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孙某某家中非法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查,孙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手续情况下,于10月中旬在外地购买,并分两次驾驶自家车辆运回存放于自家院内。经清点,现场共有礼花645箱、礼炮432箱、儿童礼花36箱,鞭炮116箱、盘鞭67盘,价值12万余元。公安机关对孙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并对所有烟花爆竹进行收缴。
12月上旬,杨某某、尚某某在滨城区渤海十八路中海天地桥东侧违规燃放加特林烟花。另据查明,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二踢脚”“加特林”等共28箱烟花存放在小区等处。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的处罚,收缴全部烟花爆竹共28箱;对尚某某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2月22日,无棣县公安局碣石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村民邱某某通过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发布售卖加特林烟花的信息。随后,民警在其家中发现各类烟花爆竹30余箱。公安机关依法对邱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对违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12月中旬,邹平市民杨某某从外地购进烟花爆竹,并非法储存某居民小区车库内。12月23日,杨某某准备销售时被邹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烟花爆竹15箱。
12月24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小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邱某某、庞某某非法买卖烟花爆竹。当日,小营派出所将二人传唤到案,并扣押加特林烟花6箱(83支),案件正在办理中。
队长提醒
对涉烟花爆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举报,共同维护平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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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嗨0543综合滨州队长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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