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一次发布会中提到的“警察私自跨省带走企业家并索取财物”案例引发社会关注。

有人将执法部门“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形容为“远洋捕捞”,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媒体、专家以及新媒体。虽然这样的比喻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显得生动形象,但它同时可能会导致公众混淆“远洋捕捞”的实际含义。

“远洋捕捞”不是贬义词

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远洋渔业是全球各国积极倡导和发展的可持续产业,不仅为人类提供了大量的优质动物蛋白,还为社会创造了众多就业机会和经济福利。因此,将“远洋捕捞”作为贬义词来描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不妥当的。

首先,“远洋捕捞”与“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在概念上存在本质差异。

“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为了追求部门或个人利益,超越自身法定管辖区域进行执法活动。这种行为具有违规性、趋利性、异地性和选择性执法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执法人员或机关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地域范围,以及出于部门或个人利益驱动,实行违反法定职责和程序的行为,如追求罚款收入、完成执法指标等。

“远洋捕捞”则指在公海或他国专属经济区(EEZ)进行的渔业捕捞活动。这种活动通常发生在距离陆地较远的海域,受到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约束,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以及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规则。远洋捕捞对一些国家的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供渔业资源,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

其次,“远洋捕捞”与“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在行为逻辑上存在显著差异。

远洋捕捞是基于科学的资源评估、合理的捕捞规划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确保捕捞活动不会导致资源枯竭,从业者需要考虑渔业资源的再生周期、种群数量变化等因素。而违法的异地执法往往是出于私利、权力滥用或错误的政绩观等不良动机,肆意跨越法定执法区域,扰乱正常的执法格局。

再次,“远洋捕捞”和“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在社会影响上存在差异。

合法合规开展的远洋捕捞活动,对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就业创造以及全球渔业贸易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辅以合理的资源管理,远洋捕捞有助于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相反,违法的异地执法行为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执法不公现象将引发社会秩序混乱,动摇公民对法治社会的信仰,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

最后,“远洋捕捞”和“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存在行为主体上的差异。

远洋捕捞的行为主体通常是经过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渔民或渔业公司,而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行为主体是政府执法部门或人员,两者的行为主体和职责完全不同。

正确宣传十分必要

尽管“远洋捕捞”和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都涉及跨区域行为,但它们在概念、行为逻辑、社会影响、行为主体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使用“远洋捕捞”作为比喻是不恰当的,可能会误导民众对远洋捕捞行业的看法,对远洋渔业这一国家战略性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带来不利影响。

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传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媒体,审慎考虑使用“远洋捕捞”一词作为比喻,以避免可能对远洋渔业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发现术语误用的情况下,及时澄清事实并消除公众误解,同时强调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应遵循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

开设专栏或专题节目,邀请专家进行访谈,以正确解释“远洋捕捞”等专业术语,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准确的信息。同时,组织专题报道,积极展示我国远洋捕捞的合法性及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贡献。

(作者系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物资源与管理学院院长 陈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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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军

  • 信息来源:中国科学报 作者:陈新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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