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电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结合本案今天我们聊一聊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追诉制度”,大家都知道该案是经最高检审查,决定对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本案既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追诉制度”的复杂性和人文关怀。又体现了追诉制度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极端恶劣罪行,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在本案中,三名未成年凶手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人被判无期徒刑,一人被判有期徒刑,一人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这样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也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追诉制度的核心在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可能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凶手的成长背景、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因素,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引导他们走向正途,重新回归社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挽救的初衷。本案中对被告人马某,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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