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及贷款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三条 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等人员(以下简称“自愿缴存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有本市行政区域户籍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未在其它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不含已退休人员)、女性未满55周岁(不含已退休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满12个月。

第四条 对于已由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开户登记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自愿缴存人员需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居住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

3、近12个月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4、本人银行卡(指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阜新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储银行办理的一类借记卡)。

第六条 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开户登记。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申请自愿缴存人员设立“专门的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 缴存办理

第八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方式实行按月缴存。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将当月缴存额从缴存人的银行卡中划至住房公积金专户,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核定: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进行一次调整,申请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份。

缴存比例参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执行,即10%—24%。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 自愿缴存人员停缴或停缴后再续缴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账户封存;续缴后账户重新启封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个人手机号码、银行卡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自愿缴存人员应及时到办事处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缴存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为自愿缴存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自愿缴存人员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适用于自愿缴存人员缴存业务。

第五章 提取与贷款使用

第十五条 自愿缴存人员可依照《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自愿缴存人应满足中心规定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职工状态正常且不欠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具有信用良好及足够的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为购房主体之一,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人的配偶。

第十八条 自愿缴存人员公积金贷款应采取保证人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为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含自愿缴存人员)。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产生逾期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时,保证人有义务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产生风险已进入司法程序且借款人无力偿还的,保证人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至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人担保责任解除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缴存账户为唯一还贷账户,月还贷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缴存期限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贷款最高期限不得超出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条 借款人存在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公积金中心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追回已发放的贷款资金;

2、自发现之日起取消该借款人和保证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3、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报送相关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4、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事项按阜新市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细则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涉及税费等相关问题的以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12329

直属办事处:2826551

阜蒙办事处:8832123

彰武办事处:7731441

新邱办事处:2513111

清河门办事处:2708008

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