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

【案情】江苏某公司是某外卖平台手机应用程序在苏州某区域的外卖配送服务承包商。圣某注册成为外卖平台在该片区的骑手。圣某在送外卖时因交通事故受伤,遂向该公司申请工伤赔偿,却被公司拒绝。公司提出,圣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与公司平等合作,因此无需进行工伤赔偿。原来,圣某在成为骑手过程中,按照公司要求注册成了“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其中约定:双方是独立民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独立承包配送服务业务,承担承揽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维权未果,圣某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表面上,圣某作为“个体工商户”和公司是两个法律主体间“平等合作”,并不存在用人关系。但实际上,圣某由该公司直接安排工作、直接管理、结算薪资,双方实际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考察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等因素来确定。

本案中,圣某成为专送骑手,需要通过公司承包的站点授权才能完成手机应用程序注册,而后圣某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接单,不能拒绝平台派发的订单,公司还制定了考勤规则,请假会被扣除奖励;圣某的薪资来源、发放金额均由公司确定,双方有实际结算薪资的关系;圣某从事的外卖配送服务属于该公司的主营业务。

法官提示,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较为复杂,劳动关系认定不易,职业伤害有时可能保障不足,新就业群体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关部门也可及时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者维权服务方式,优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服务。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金歆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5年01月02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