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印发通知,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确保2025年1月25日前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按新标准发放到位。
其中: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照国家2024年残疾抚恤金增长金额提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574元至7470元(十级至一级);双重身份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321元至3792元。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照国家2024年定期抚恤金增长金额提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228元、1666元、2366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321元,按照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42145元、39205元、38725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0856元;
在乡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1612元;
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6248元;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高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通知全文
编 辑 | 顾颖
来源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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