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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化体育和教育局

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注销(废止)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规定,下列9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废止并注销,应依法完成清算、注销手续。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相关学校不再具备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产生的后果均由举办者自负。如继续违法办学,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吉林大路6188号

联系部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体育和教育局

联系电话:84634897

附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注销(废止)名单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化体育和教育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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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

编辑:刘星彤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