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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织密民生保障安全网,加强对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群体的关心关怀,根据《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民发〔2023〕46号)等文件精神,在现有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政府救助制度体系基础上,探索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发挥社会慈善力量补充作用,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区户籍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区级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关怀帮扶。

第一类对象

属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政府救助政策对象范围内的居民,在政府救助后剩余自负自费金额支出仍然较多(指自负部分金额支出超出本市低保标准2倍或者自费部分金额支出超出本市低保标准4倍)、生活仍有困难。

第二类对象

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标准(非第一类对象),但因疾病治疗产生大额自负自费金额支出、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的居民。

第三类对象

脏器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骨髓移植)等重大病、罕见病对象。

二、申请条件

第一类对象

为在册政府救助对象。

第二类对象

经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同时满足家庭人均月收入和家庭财产相关限额要求。

即:

(1)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市低保认定标准的2倍;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2倍。

第三类对象

经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同时满足家庭人均月收入和家庭财产相关限额要求。

即:

(1)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月折算);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3倍。

三、帮扶标准

第一类对象

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性医疗救助和各类帮困措施后,对超出本市最低保障标准2倍部分的自负金额,给与90%帮扶,全年帮扶限额每人不超过5万元;对超出本市最低保障标准4倍部分的自费金额(仅限医院结算账单中的自费和凭处方自费外购的部分),给与50%帮扶,全年帮扶限额每人不超过1万元。

第二类对象

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住院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性医疗救助和各类帮困措施后,对剩余自负部分金额,给与50%帮扶,全年帮扶限额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剩余自费部分金额(仅限医院结算账单中的自费和凭处方自费外购的部分);第二类对象给与30%帮扶,全年帮扶限额每人不超过5000元。

第三类对象

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脏器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骨髓移植)等重大病、罕见病手术,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性医疗救助和各类帮困措施后,给与一次性帮扶,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已经申请上海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移植救助项目的,给与补充帮扶,合计不超过10万元。

四、申请流程

(一)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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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向户籍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相关医疗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原则上每年度申请一次。

(二)居委初核

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经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集体讨论后,提交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其中,第三类对象需进行民主评议,具体参照《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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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街镇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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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帮扶意见,并及时反馈区民政局。其中,对第二类对象和不符合第一类申请条件的第三类对象,还应当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四)区级审批

区民政局对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反馈的帮扶名单及意见进行审批,并确定具体帮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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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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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经费由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救济徐汇区因病致贫困难群众定向基金列支。对通过审批的申请对象,由所属街镇社区基金会向市慈善基金会徐汇区代表处申请帮扶资金,转账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卡。原则上不采取现金发放形式,如有特殊情况需发放现金的,相关街镇社区基金会应当征得市慈善基金会徐汇区代表处的同意,安排2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现金发放,并请申请人当场进行签收确认。

(六)回访反馈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建立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项目“一户一档”,在帮扶金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帮扶对象采取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回访,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回访情况反馈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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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一)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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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居民需签订诚信承诺书,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关怀帮扶金的,区民政局有权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关怀帮扶金。

(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试运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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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徐汇民政

编辑:韦丽、邱彩红

审校: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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