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1月3日讯(记者 张孙小娱)日前,市民姜先生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他在上班途中受伤,但却未通过工伤认定申请,他咨询何种情况才能认定为工伤。
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还有三类情形是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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