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9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对加强地名管理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2022年国务院对1986年颁布施行的《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对地名管理范围、管理体制机制、命名更名管理、规范地名使用、加强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作出全面系统规定。《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于1992年9月17日颁布,随着国务院条例全面修订出台以及地名管理范围、对象、任务、方式、环境等发生变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管理需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加强和改进贵州省地名管理,促进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在认真总结过去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地名管理新形势要求,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

三、任务目标

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使用、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深化地名公共服务,有效发挥地名价值作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对外交往需要。

四、主要内容

《办法》采取“小快灵”立法形式,共29条,重点对地名管理范围、管理体制机制、命名更名管理、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利用、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进行补充细化规定。

(一)明确地名管理范围。以列举的方式,分九项明确地名管理范围,并在国务院条例基础上,结合管理需求,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自然村(寨)名称纳入管理范围。

(二)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职责,构建民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地名管理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统筹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细化命名更名管理。规定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形式,并结合本省实际,对部分自然地理实体,村(居)委会所在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自然村(寨),街路巷等地名的命名、更名批准流程和权限作补充细化,增强命名、更名的可操作性。

(四)规范标准地名使用。规定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责任部门。针对贵州多民族特点,细化规定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和用字规则,明确少数民族语地名新译和调整译名用字的办理程序。

(五)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利用。规定政府应当制定加强地名文化保护的政策措施,民政部门应当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进行挖掘、收集、记录,编制地名文化保护名录,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鼓励和支持在旅游开发、品牌宣传中融入地名元素,助力旅游资源、优质农产品、优质工业产品等推介推广,赋能特色旅游、特色生态农业、新型工业等产业发展。

(六)深化地名公共服务。规定地名管理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名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实现地名数据及时交互,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七)强化监督管理能力。明确“谁主管、谁监管,谁批准、谁监管,谁设置、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贵州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