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制图/李甦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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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制图/李甦歆

一置业公司出售商铺,为获取高价频频悔约,被法院判决赔偿150万元。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毁约案。

此前,范先生与厦门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就涉案商铺以5500万元价格达成购买意向,并支付了50万元定金。此后,置业公司就协助范某办理贷款、注册公司等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并提供协助,并于数日后告知范先生,其北京总部已批准方案。

但一个月后,置业公司却突然变脸。该公司告知范先生,经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向范先生退还50万元。因此,范先生起诉请求判令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法院调查发现,在此期间,置业公司的操作令人眼花缭乱。该公司先是就该商铺接受赵某5800万元价格的认购,后又通知赵某未获批准,退回定金。同时,转头另与苏某签订5806万元价格的《房屋认购书》,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置业公司的行为足见其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履行与范先生的《房屋认购书》缺乏诚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置业公司称其在合同解除前未收受其他人的购房款,与事实不符,被告公司将其以上行为称之为正常商业逻辑和商业惯例,是对其不诚信行为的开脱,不能成立。

因此,法院从利益平衡、诚信、公平等角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将定金罚则和损失赔偿合并处理,判决置业公司共赔偿范先生150万元。

本案法官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基本的商业道德,也是信用经济的基础。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向引导,敦促企业作为重要的经营主体,应当在追求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讲求信用,恪守承诺,诚实不欺。

(厦门晚报记者 洪萱茹 通讯员 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