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文章《毫不退缩:尹锡悦的警卫们,为何这么刚?》发表后,收到了许多留言,今天就先来回应一下部分留言,再接着更新韩国的最新情况。
上述红框内的两条评论,看似很有道理,实则不然。
我反问几个问题,大家就知道了是为何了。比如,为何各国的司法系统都是多级审理制呢?
为何会有一审、二审、终审呢?为何上级法院有时会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呢?
这其实是一个法律解释权的问题。
以涉嫌内乱罪为由而对尹锡悦签发逮捕令的法院是首尔西区地方法院,但首尔西区地方法院的决定,也是可以被上级法院驳回、推翻的。
因为上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权,是要优先于下级法院的。上下级法院常常会对法律有不同的应用和解释。
各国之所以有多级审理制,就是因为单个法院的决定不一定就是对的,不一定就是合法的。
即使是终审法院的决定,也不一定就是对的。在终审法院中,对法律与宪法的解释,往往与数人头无异。终审法院自己推翻自己先前对宪法的解释,自己推翻自己先前的判决,在一些国家,也不是新鲜事。比如,美国最高法院这两三年来,就推翻了70年代的韦德案、80年代的雪佛龙案。
人们通过创设司法的多级审理制,通过上级法院与终审法院的多人审理制,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的公正,确保法院的行为合法。
一些国家还有特赦制度,为何会有特赦制度呢?其原因之一,就是将特赦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因为法院可能错判、法律本身可能会有问题,当立法救济与司法救济都失效后,还有特赦可以作为最后保障。当然,特赦被滥用,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大多数国家都由司法系统负责解释宪法与法律,但是也有一些国家会将宪法与法律的解释权赋予立法机构。在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与宪法裁判所(宪法法院)都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这两个法院按理说互不统属,但在实操上,往往互有纠葛。我在旧文《关于违宪审查,韩国政治的几个问题(三)》与《尹锡悦“暴走”的根源,及韩国的另一个不定时“炸弹”》中有过详细讲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看看。
读者留言说:“违不违法法院说了算,这是常识”。在多数情况下,确实是这样,但往往又不是这样。
又有读者留言如下:
从这位读者的留言内容来看,他对事态的发展还不太了解。
我在1月1日的文章《逮捕尹锡悦,非法且无效吗?》提到过,尹锡悦的律师团队认为逮捕令非法且无效。他的律师团队是有几个法律动作的,只是有些失败了,有些还在进行中。
我为什么会认为逮捕令非法呢?我在1月1日的文章中已经详细解释过了,我希望,各位读者可以去看看那篇文章,我是阅读了韩国的相关法律后,才得出的结论。
根据《成立于运作高位公职者犯罪搜查处法》,“公调处”,也就是CIO,其有权调查的犯罪行为是那些涉嫌触犯韩国刑法第3、11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41、225、227、229、355、356、357、359等条款的行为。
这些由法律所授权的调查范围中,并不包括韩国刑法第87条至91条所说的“内乱罪”。对公调处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就不应该涉及。
所以,这并非是读者所说的“牛逼啊,法院签署的逮捕令你说违法”。这是我看了韩国法律后,才得出的结论。不是我说它违法,而是韩国法律有相关规定。
接下来更新一下韩国的最新情况。
尹锡悦律师团队发起了反击,据《韩联社》报道:尹锡悦律师团就被执行拘留检举公调处长等11人。
被尹锡悦律师团队所检举的人中,就包括了公调处(CIO)负责人吴东运,还包括了国防部代理部长与警察厅代理厅长。
为何国防部代理部长与警察厅代理厅长也被尹锡悦的律师团队所检举了呢?这就要回到我昨天的文章中了。
在昨天的文章中,我提到过:
根据《总统警卫法》第五条的规定:总统警卫处长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划定一片地区为安全区,可以要求“相关机构”维持安全区内的秩序、进行交通管制、控制人员出入等。
而在该法案的的第二条第4款,则如此定义“相关机构”:The term "related agencies" means state agencies, local governments, etc. that the Security Service requests support and cooperation necessary to perform security work.
大意是:相关机构是指那些在警卫处的要求下,向警卫处的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与合作的国家机构、地方政府。
在总统官邸内,有部分国防部与警察厅的人员,他们是派遣人员,在人事组织上隶属于国防部与警察厅。他们为何被派遣到了总统官邸呢?当然是应总统警卫处的要求而被派过去的。虽然他们在人事组织上隶属于国防部与警察厅,但是根据《总统警卫法》,当涉及到总统保卫工作时,他们要听从警卫处长的指挥。
不过,代理防长先前曾指示国防部的派遣人员不要卷入到这起政治冲突中去。所以,当公调处去逮捕尹锡悦时,国防部派遣的军人们并没有去阻拦公调处。当时组成人墙以保护尹锡悦的200余人,都是警卫处自身的人员。国防部的军人们虽然没有组成人墙,但是警卫处动用了国防部的车辆装备以组成路障,这算是双方各退一步了。
其实,尹锡悦的律师团队完全犯不着去检举代理防长。韩国军队不应卷入政治冲突,这在原则上,并没有错,代理防长的指示,也并没有问题。虽然《总统警卫法》说派遣人员要听从警卫处长的指挥,但是其他法律也规定军人不得卷入相关政治事件,要在政府机构的冲突中保持中立。所以,这其实是一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尹锡悦的律师团队应该将重点放在公调处长吴东运身上。
公调处处长吴东运是去年5月走马上任的,虽然他由尹锡悦任命,但是尹锡悦对他的任命,更多的是在行使一项程序性权力。
尹锡悦并不能随意任命一个人去当公调处处长,而是必须任命推荐委员会所推荐的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处长。根据我查询到的相关法律条文,推荐委员会由如下7人组成:
1)法务部长;
2)大法院(最高法院)行政部部长(该人通常为最高法院大法官:The head of the NCA, referred to as the 'Minister of NCA' (법원행정처장), is exclusively appointed by the chief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from among the associate Supreme Court justices.)
3) 韩国律师协会主席;
4)执政党推荐两人为委员会成员;
5)在野党推荐两人为委员会成员;
所以,虽然公调处长由总统任命,但是这绝不代表公调处长会是总统阵营的人。
如同我在昨天的文章中所说的那样:既然尹锡悦已经被停职,那么就让宪法法院去决定他的命运好了。对于这一个多月来发生的事情,要一码归一码。有些人因为尹锡悦企图逮捕国会议员、禁止国会活动等违宪行为,就自动地将所有针对尹锡悦的行为合理化,这是不对的。
公调处的确无权调查内乱罪,公调处以“内乱罪”为由申请逮捕令,而后又拿着法院签发的逮捕令去逮捕尹锡悦,本身就违法了,而且,前后两次都违法。
现在,公调处又想到了另外一个办法,他们想委托警方去逮捕尹锡悦。
根据《韩联社》报道:警方正在研讨执行公调处所申请的逮捕令在法律上是否可行,警方将通过法律研讨和内部会议后,决定第二次执行拘留的具体方向。
逮捕令本身在程序上就是有问题的,所以警方不应该接受这样的委托。
警方在经过研讨与内部会议后,虽然没有指出逮捕令本身就非法这一事实,但是警方也认为,在法律上,警方无权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警方认为公调处的委托不合法。
这可不是我说的,是警方说的。
这公调处怎么总是在违法?
毋庸讳言,尹锡悦需要为其违宪行为承担法律与政治责任,即使此次宪法法院驳回弹劾案,尹锡悦卸任后仍然会面临一系列指控。戒严事件后,我的第一篇文章就是《等待尹锡悦的,将是弹劾与牢狱之灾》。
但公调处的问题,也不小。同时,李在明也还有几个案子在等待审判或终审判决。
我不会信口胡说,我昨天与今天的文章结论,是建立在韩国的《总统警卫法》、《成立与运作高位公职者犯罪搜查处法》的基础之上的。虽然我看的是英文版,而不是韩文版,但是我经过了验证,可以确保英文版无误。对于大多数读者而言,并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查询韩国的相关法律,但是可以去看看韩国宪法的中文版,关于韩国宪法的资料,还是很容易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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