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4500吨恩诺沙星残留超过国家标准指标10倍的泥鳅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法律分析
本文作者:吕岩
2024年12月,岳塘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抽样工作中发现,辖区内一农贸市场内有两家经营户售卖的水产品(泥鳅)存在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岳塘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泥鳅中恩诺沙星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指标10倍以上。执法人员在完成详尽的调查取证后,依法将两起案件移送至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处理。通过行刑衔接机制,湘潭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该案涉及湘潭、长沙、广州多地,共有9名涉案人员,涉案经营额高达7400余万元,涉案的水产品(泥鳅)总量超过4500吨。目前,湘潭市公安机关已扣押违法所得83.6万元,并对9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恩诺沙星”“兽药残留”是什么?
“恩诺沙星”是人工合成的一种广谱抗菌类药物,主要用于治疗动物皮肤感染、消化道感染。此类药物主要是起到杀菌和抑菌作用,由于此类抗菌药物可以适应部分症状且价格非常优惠,所以常常被应用到动物疾病防治中。养殖企业为了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通常会缩短动物的生长周期,可能选择不符合国家相关兽药生产标准的兽药产品,这部分兽药产品的价格相对较为低廉。对于养殖企业而言能够有效减少企业养殖成本的投入,但是当人们食用此类残留药物超标的食品后,容易引发血小板减少和贫血等症状,影响免疫能力,过量食用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其中以肠胃和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最为明显。
兽药残留(residues of veterinary drug)是“兽药在动物源食品中的残留”的简称,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中兽药残留联合立法委员会的定义,兽药残留是指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部分所含兽药的母体化合物及(或)其代谢物,以及与兽药有关的杂质。所以,兽药残留既包括原药,也包括药物在动物体内的代谢产物和兽药生产中所伴生的杂质。一般以μg/ml或μg/kg计量。
二、在泥鳅或者可食用的物品中添加“恩诺沙星”构成犯罪吗?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关键词“泥鳅”“恩诺沙星”,看到两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判决书,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案件一:(2024)湘0522刑初188号
被告人肖某善系新邵县XX水产店的经营者,经营范围是水产品零售。其经常从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市场内一家名为“XXX泥鳅黄鳝批发”的店内进购泥鳅、黄鳝等水产品进行销售。2023年5月20日5时许,肖某善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农产品合格证等情况下,从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市场“XXX泥鳅黄鳝批发”店内以16.5元每斤的价格进购了25斤泥鳅用于销售。该批泥鳅已被肖某善以18元每斤的价格陆续予以销售及用于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检。2023年5月24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肖某善进购的泥鳅进行抽检。2023年6月20日,经湖南广铝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泥鳅中恩诺沙星残留含量高达1.48×103μg/kg,严重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关于水产品中国家标准最高残留限量值100ug/kg的规定。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肖某善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肖某善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肖某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
案件二:(2019)豫1303刑初1147号
2015年,被告人史方开始在南阳市文化宫街经营小方海鲜店,该店内经营的泥鳅系从被告人胡国恒处购买。经查,胡国恒分别在油田、穰东、白牛及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邓州市刘某泥鳅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泥鳅,史方从胡国恒处购进泥鳅向外销售。2018年11月21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小方海鲜店的泥鳅进行抽检。经鉴定,该批泥鳅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该批泥鳅为不合格。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国恒、被告人史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严重食源性疾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胡国恒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史方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与本案极为相似,但与本案相比涉及人员较少、经营额较低、社会危害性小,所以对应的刑事处罚较轻。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添加“恩诺沙星”只有超过了国家标准指标才会构成犯罪,合理使用是不构成犯罪的。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关于水产品中国家标准最高残留限量值100ug/kg的相关规定。
三、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让我们梳理一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a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的;
(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兽药残留的情形。本案涉案经营额高达7400余万元,符合其他严重情节,目前未查出后果特别严重的事实情况,故涉案犯罪嫌疑人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在本案的销售环节中,第一环是广州水产收购商,第二环是长沙市海鲜市场水产批发商,第三环节是湘潭市菜市场水产批发商,第四环节是岳塘区水产销售商,最后才是消费者。在四个销售环节中,收购商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合格证的情况,批发者是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是否查验了农产品合格证,这些事实问题暂公布。九位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泥鳅存在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批发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正常标准、7400余万元经营额中是否存在兽药残留未超标的部分等等,都是该案九位犯罪嫌疑人辩护思路的重点。
四、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应该怎么做?
对于消费者来说,怎样才能避免买到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源性食品呢?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
1. 到正规大型超市和规模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购买。
2.仔细观察食物外观是否正常,比如颜色、气味、触感。
3. 外出就餐查看餐饮单位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议选择卫生条件好、食品安全等级高的饭店。
另外,如果食用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物引起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保留治疗凭证,通过行政、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手段对自身合法权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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