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不断强化监管,深入推进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环境违法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例一

通川区两家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使用环保OBD作弊器、出具虚假尾气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10月,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在开展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达州两家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对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的车辆出具虚假尾气排放检测报告。同时执法人员还查明两家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作弊器对机动车检测结果进行篡改,干扰检测结果。两家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两家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将两家公司使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作弊器对机动车检测结果进行篡改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目前,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已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立案侦查,对两家检测机构的现场负责人、现场操作人员等14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宣汉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24年10月,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在开展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发现,宣汉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汽车尾气检测过程中用遥控器对需检测车辆一氧化碳和一氧化氮的监测数据进行篡改,涉嫌对受检车辆的OBD检测信息进行干扰破坏,篡改检测结果。宣汉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宣汉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使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作弊器对机动车检测结果进行篡改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宣汉县公安局已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立案侦查,对1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达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4年9月,四川生态环境执法总队联合达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由达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的开江县某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站房内,氨氮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样管与供样管断开,取样管置于容量520ml透明塑料瓶中(瓶中装有约400ml不明液体)进行采样测量,干扰正常采样过程,导致氨氮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开江县公安局。目前开江县公安局已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立案侦查,对2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四

达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

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7月,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看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时发现,达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存在超标数据异常突降的情况。经查,该公司设置PVC管道将河水放入监测采样池,人为对水质在线监测采样池中水样进行稀释,故意干扰水质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污染河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大竹县公安局。目前大竹县公安局已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立案侦查,对3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