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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住院救治12天,医院CT报告单已经提示头部有病变,主治医生没有尽到告知责任?

近日,家住吉林的栾女士分享的遭遇引发热议。2017年10月28日,其丈夫在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头部、腰部受伤,就近送往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

栾女士表示,“当天CT检查报告单提示,头部‘鞍区似见类圆形密度稍高影’,建议做进一步检查。就是这个病,在住院12天里,脑神经外科主治医生一直没有告诉我们。”

出院之后4个多月,栾女士丈夫头痛,看不着东西,做检查之后结果诊断为是鞍区占位性病变。保守治疗怕把颅内血管挤破,由于病情恶化,最终不得不做手术。

栾女士认为,丈夫车祸当天入院救治,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已经查出头部病变,但主治医生没有尽到告知责任,最终同意患者出院,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责任。那么医院是否应担责?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因此既然已经检查出来存在脑瘤情况,自然是要跟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说明,没有告知患者,就是没有尽到向患者说明病情的义务,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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