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林维权热线》接到了市民苏先生的投诉电话,称温州森意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尔反尔,未按合同约定给他的房屋办理产权证。如今,房屋回购有难度,赔偿更不可能。
苏先生:我是2018年买的,快年底的时候,(向)温州森意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房。他说现在国家新出的新政策“自持”,说这三栋就稍微便宜个两三千块钱一个平方。当时要20年拿证,我说那我肯定不买。他说你们如果是先买的,三年是保证可以拿到证的。在合同上也有三年拿不到可以退房,赔偿你20%。他说又不是你一家的,因为签我们这个合同的三四十家,这么大开发商,当时我也就这么信了。后面买的那些都是说要到2037年才拿得到房产。
“自持”的概念,苏先生并不理解,但通过当时销售的解释再加上购房价格有让利,且合同写明了“回购”、“赔偿20%”等字样后,苏先生信了,以贷款的方式购买奥体华府(推广名)的一套房子,总价117万左右。2023年下半年,苏先生接到温州森意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电话,以为是沟通办理产权证的事情,万万没想到,“稳过户”的房子根本无法过户,也实现不了回购,更别谈赔偿了。
苏先生:开发商有个经理说这个房子到期没拿到证的事,开发商老板当时也在那里,他说这个肯定是很难实现,他说要不就换有证的,按现在的房价再补差价,退房要赔钱。现在他说就是有几个人在起诉,起诉完了,法院怎么判决的,跟着他们的一起判决。这个证如果今年能拿得过来,最好,如果拿不过来,你法律上的赔偿总要给我。
《科林维权热线》记者在苏先生提交的依据中发现,他与温州森意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并非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自持商品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字面意思,这是一份租赁合同。
由于“自持”的特殊性,苏先生可否能如愿拿到房产证充满悬念。为此,维权记者特地向多个部门了解情况。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瓯海办证处权调科工作人员回复,自持期限内的房产是不可以出售的。
不动产办证处工作人员:因为之前有市民过来反映过的。房开跟当事人签的条款上面签“使用权协议”其实就变成租赁协议了。房开当时楼盘销售的时候,整个房开拿到这块地的时候,有一部分的房子是政府有出让合同,有一部分的建筑是自持,好像是20年。不是什么二三年就可以转让的,自持期限的在期限内房开是不能出售这块房子的。买卖合同上条款应该是房开自己加的(怀疑),没有任何政府部门给他效力。房开要卖自持房的话,需要向政府提出变更审批的,他有没有去申请这个情况?我这边不是很清楚。因为这个合同我们政府部门都没看到的,这个协议不是像正常的经过商品房买卖协议,经过住建部门备案什么的。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行政审批科表示,消费者与房开签订的合同内容,他们并不清楚。
资规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当事人买房人跟房开签的合同我们不是很清楚,有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我们跟房开签订的。
瓯海区住建局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则表示,对于投诉人类似情况略有耳闻,由于涉及合同纠纷,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
住建局工作人员: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通过法院去起诉,出让合同里面原来拍地的时候可能是20年就可以办理。有些人已经去法院起诉了。这家房开还存在的。
当记者向温州森意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求证办证事宜时,对方以不是该项目负责人为由拒绝回应。
科林维权热线记者:你好,这边是温州森意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产工作人员:对,好的,我反馈一下这件事情,因为我不在那个项目我不清楚,我问一下。
公开资料显示温州森意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有多起官司缠身,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关的占了33.3%。
综上,自持商品房,不可以随意买卖。截止发稿时,记者暂未收到温州森意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事的回应。科林工作室将持续关注。
科林观点
真是一个敢买一个敢卖,购房的消费者们千万要长点常识,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完全两个不同概念,前者只有最长20年的使用的权利,后者才能真正拥有属于你自己的房子,这两个从字面上就能看出明显区别的名词偏偏就能让一些不良开发商玩出新花样,把一件本不符合当下销售条件的产品用后续承诺的方式提前销售给消费者,这里的未知风险太大了,先姑且不论开发商能不能活20年,就算能存续,20年后的政策变化是否能足以支持合同的履行也还是个未知数。开发商这一出戏唱下来,赚的盆满钵满,苦的却是购房者20多年乃至更长时间的缥缈不定。目前看来,这家涉事的开发商官司缠身,建议消费者尽快起诉追责,这不仅是维权,也是惩戒。
来源:科林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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