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5年3月5日晚,交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口中队联合城区中队在县城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20时30分许,在对一辆车号为晋A*****的小型汽车驾驶员王某进行酒精含量快速排查检测,检测仪发出报警,随即民警对该驾驶员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6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时40分许,在对一辆车号为晋A*****的小型汽车驾驶员闫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快速排查检测,检测仪发出报警,随即民警对该驾驶员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依法对驾驶员王某、闫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25年3月11日14时许,交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口中队在辖区康城街道路段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14时30分许,在对一辆车号为晋J*****的小型汽车驾驶员霍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快速排查检测时检测仪发出报警,随即民警对该驾驶员霍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临界值。随后民警将霍某某带到交口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并委托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对霍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2.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霍某某将面临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口交警温馨提示广大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大,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交口县交警大队石口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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