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图片非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如果我告诉你,三十多年前,有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三名被告人,在作案后第八天就被判处死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第十四天三人均被执行死刑。
而且,这件事情发生在中国经济最发达,而且可以说是法治天花板的城市---魔都。
你会不会觉得有些惊讶?
而且,判决当天,这起案件还登上了当天《人民日报》的第二版。
据新华社上海6月15日电 (通讯员钟X、记者陈XX):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罪犯徐XX、卞XX和严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6日至6月7日凌晨,......合同工徐XX、无业人员卞XX和......工人严XX等一伙歹徒......。
犯罪事件发生在6月6日晚至6月7日凌晨,三名被告人在6月15日就一审被判决死刑,上诉后,6月20日上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6月21日对三人执行死刑。
无论是对照当时的《刑事诉讼法》,还是凭生活经验思考,对于三个被告人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来说,这个时限怎么算都觉得特别仓促。
和这个火箭速度相比,以后所有的刑事案件速度都可以说是慢如蜗牛。
其实,达到这样的效率,也并非难事,这就要祭出我们屡试不爽的“联合办案,三堂会审”制度了。
在有些时候,对于一些严重刑事案件,为了达到上级的“从重、从严、从快”要求,公检法三家会“联合办案”,办案人员并排坐在一张桌子后面,面对实际上已经内定判决死刑的犯罪人员,先由公安局长宣布“侦查终结”和“提请逮捕”;材料转手递给旁边的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立刻签字“批准逮捕”并当庭宣布;接着,检察长又将一份已经准备好的起诉书交给身边坐着的法官,法官看了几眼材料,简单问被告人几个问题,站起来宣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行确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全部流程行云流水,毫不拖沓,一个死刑案件差不多几天就能办好。
充分体现“从重、从快、从严”。
无论在新《刑事诉讼法》还是旧《刑事诉讼法》中,对公检法的关系都表述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细品,你细品。
先分工负责,再互相配合,最后才是互相制约。
三者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关系不进行调整和明确的话,这种“三堂会审”,案发后十四天执行枪毙的事情还会重演。
也许有人会说,特殊时期特殊办理,“乱世用重典”云云。
行吧,如果这个问题还有争议,还需要用法律基本理论来解释的话,那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上,要走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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