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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0日08时41分许,姬某驾驶小型汽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榆次区汇通北路与安宁西街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与由南往北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姬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吴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姬某、吴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