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 1503 民初 2321 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梁国琼申请执行梁怀云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因被执行人梁怀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梁国琼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梁怀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梁怀云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0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龙海申请执行宜宾自横商贸有限公司、周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玉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龙海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周玉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周玉林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怀云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96年7月2日
民族:汉族
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和平村1组8号
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960702xxxx
悬赏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 35800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37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1520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梁怀云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2%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唐法官
举报电话:0831-3328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或其财产线索,敦促被执行人有效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法律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龚汝才,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马村3组259号
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70619xxxx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1697号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 6609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0元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龚汝才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被执行人:张旭东,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平昌县云台镇三凤村2组23号
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50418xxxx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1707号
执行标的:支付吊车费用7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025元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张旭东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831-3328110、19383088173
联系人:唐法官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获取悬赏奖励的;
(六)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来源:南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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