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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双流法院,2022年某日傍晚,年过七旬的陈某某在步行时不慎掉入步道一旁的窨井内,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用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其多处受伤部位的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十级。经查,案涉窖井系某建设公司建设公共道路时所修建,后某置业公司取得案涉窨井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某城市运营公司对该段排水管线等市政系统有管理维护职能。
另查明,该窨井位于置业公司地块内,事发时,该窨井无井盖覆盖,位于地块内的井口上方一半有绿植式围挡穿过,靠近人行道的另一半则暴露在外。上述围挡由置业公司搭建。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于2024年3月将上述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共计15万余元。综合考虑周围环境情况、窨井自身性状等因素,双流法院判决陈某某自身承担60%的责任比例;某置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比例,需向陈某某支付损失赔偿费用6万余元。判决作出后,某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九派新闻)
编辑:刘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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