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盗窃得来的钱财是不义之财而不可取,切勿以小偷小摸犯不了多大的法而心存侥幸,从而触碰法律的红线,任何违法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刚出狱没多久的盱眙人李某,因不忍家人唠叨而心生烦闷,遂想出门到周边转转、散散心,期间看到路边停放的车辆于是再次心生贪念,想要不劳而获。
(网络配图与案情无关)
去年6月至8月期间,李某趁着夜色掩护先后行至县城某小区、广场及居民楼附近,通过撬锁、推车等方式,分别将某广场一车行门口的一辆二轮电动车、某居民楼附近停车场内的一辆四轮电动代步车及一辆旧摩托车等盗走,作为往返家和县城的代步工具使用。直至案发时,被盗的二轮电动车和旧摩托车被其分别遗弃和低价售卖,被盗四轮电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扣押。经认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7733元。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李某构成累犯,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以盗窃罪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盱眙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以盗窃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生活中,应当脚踏实地、勤劳致富,不要妄图以歪门邪道以身试法。贪他人之财,行鸡鸣狗盗之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勿以恶小而为之,公民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的底线更不容挑战。每个公民都应该在心中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要摒弃不劳而获的思想,靠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收入,切忌因一时的贪念而触犯刑法,不要让侥幸心理毁掉人生。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加强防盗措施,切勿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来源:盱眙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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