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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

买新能源汽车的人越来越多

那么涉及的充电问题也是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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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市民小董是某小区的业主

2023年1月1日起

小董租用了该小区一个地面车位

并缴纳了2年的车位租金

之后 小董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

于是他想在租赁的车位上

安装充电桩

他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

供电公司要求提供:1、有效身份证明 2、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车位)证明材料 3、电动汽车拥有证明 4、经物业(或业委会、居委会)确认同意申请人安装充电设施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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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董向物业公司

申请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材料时

却遭到了物业公司的拒绝

小董随后向小区业委会提出申请

业委会以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需要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

拒绝了小董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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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之下

小董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告上法庭

要求二被告出具

同意他在所用车位上

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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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02

案涉小区车位虽然属于公共车位,但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不属于《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本案中,小董作为小区业主,在小区内租用了一年以上的长期车位,有权申请在其租用的车位安装充电桩。

03

针对业委会提出的“在小区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在受理申请后会对外部施工可行性进行现场勘察,并答复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因此是否符合安装条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由供电部门确认。

最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

支持了小董的诉讼请求

要求业委会和物业公司

五日内出具充电桩证明材料

一审判决后

小区业委会表示不满

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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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为,业主小董安装充电桩的行为,符合地面车位的正常使用性能,未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且不属于对业主共有设施进行改建的行为,不影响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该申请事项无需经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法官提醒

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布局中

除了政府的强力推动外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司

也应积极引导小区业主

支持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符合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业主

物业 业委会应当配合

提供同意业主

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图片来源:江苏新闻、AI 生成

编辑:朱颖一 责编:肖肖 编审:李铁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