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打人、杀人不犯法?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从此以后没有这个说法了,即使有精神病,依旧能判死刑!
广东湛江祖孙三人被害案判了,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27号晚上,凶手揣着两把菜刀,骑摩托车去找同村的叶某,而原因说是怀疑叶某害他。在没找到叶某的情况,他竟然把火撒在了叶某家里另外三个人身上。
其中叶某69岁的母亲、36岁的妹妹,妹妹一岁零11个月的儿子,祖孙三人就这样被他残忍杀害,只有当时在屋里睡觉的小婴儿侥幸活了下来。
凶手砍完人跑回家后,凶手也发现自己的罪行,想自杀但没成功,最终被警察抓获。最让人愤怒的是,他所谓的杀人动机竟然是意想被叶某释放毒气加害,甚至连汽车打不着火都能怪到人家头上,后经鉴定凶手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可你说他有精神病?但他作案的时候却目标清楚,拿了两把刀专门去找叶某,砍人的时候下手特别狠,事后还知道逃跑和自杀,这哪像是完全分不清对错的样子?有得的哪门子的精神病?
好在法庭认为这属于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所以即使他有精神障碍也没有对他从轻处罚,坚持依照法律顶格判处死刑。
同样,8月10号一名19岁女孩,在南昌一个繁华景区也惨死于一名精神病患者的刀下。这两起血案如沉重的警钟,昭示着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忽视的转向!
精神病患者的身份标签,已不再能轻易为极端暴力罪行,以前在规定中提出的免死的护身符,虽然在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但随着在叶某判决的清晰揭示中让我们看到,当犯罪手段极其凶残,社会危害性极其巨大时,司法便不会让限定责任能力,这一概念成为无条件的免罪服或减刑券,而司法实践也正在走出机械适用的法条。这一转向背后是司法对社会强烈诉求的理性回应,当精神病人恶性伤人、杀人事件屡屡发生,而精神病标签又成为他们逃脱法律制裁的免死金牌,那么司法的公信力与朴素的正义观,便遭受严峻的挑战!
当然,我们理解患有精神病障碍的人群,也正在经历着病痛的折磨,可怜悯归怜悯,同情归同情,不能牺牲公共安全,去容忍其成为造成伤害无辜的罪行!
所以从此以后,即使有精神病,也一样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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